话说网络侵权
笔者昨晚为了求证一句话的出处,分别用各大搜索引擎进行了搜索,证实该句话乃出自民间,心中多有宽慰。笔者在此再次对博友的提醒表示衷心的感谢!在用搜索引擎搜索的过程中发现,笔者的一些很不成熟的拙文被从无来往的陌生人转贴,心里颇感郁闷。
回想在早些时候,笔者一篇博文先发在本人开在其它网站的博客里,并被该网站推荐到博客首页。该篇博文后发在笔者开在搜狐的博客里,当笔者打开刚发的博文查看效果时发现搜狐网有系统提示(或者说系统自动跟贴)说:在XX时间前,XX也发表了同样的文章。笔者好奇,点击XX进入XX的博客,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这个叫XX的陌生人在自己的博客里发了一篇从题目到标点符号整个内容和笔者的博文一模一样的文章,没有注明作者姓名或昵称,没有注明文章的出处,显然这个叫XX的陌生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笔者立即将此情况反映给搜狐博客管理员,隔了一天笔者再去这个叫XX的陌生人的博客查看时,该篇博文已经没有了。是搜狐博客管理员接到投诉后把该文从这个叫XX的陌生人的博客里删除,还是他良心发现自己主动删除,笔者就不得而知了。这个叫XX的陌生人的行为是百分之百的剽窃,是典型的违反知识产权法的侵权行为,只是其后来到笔者的博客里进行了道歉,事情也就过去了。
在其它网站也存在剽窃侵权行为。有好几个与笔者从无来往的陌生人转贴笔者博文,有的什么都不标注,仅是发表(转贴)时间稍迟;有的仅注明“转贴”或“转自鹰瞰”,没有注明作者博客网络地址或博文网络地址;有的对博文本身不加任何标注,仅在自己博客首页顶端声明:“本博文章未注明原创的,均转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通知本人。”什么都不标注的显然是剽窃,是典型的违反知识产权法的侵权行为。有标注,却标注不完整的,虽不能将其行为定义为剽窃,但仍然是一种违反知识产权法的侵权行为。
笔者原本开博撰文,主要是为了娱乐,为了打发盯盘的枯燥时间而已,对博客本身并无追求,对剽窃不剽窃、侵权不侵权并不在意。只是认为既然是“玩”就要遵循博客的游戏规则,而这个规则当然包括了点击率和评论数量。当笔者发现一些个喜好“转贴”的从无来往的陌生人到了你的博客、看了你的博文一言不发,不留言,不评论,复制了博文转身就走的时候,当笔者发现一些个同为“草根”的、喜好“转贴”的、从无来往的陌生人主要依靠“转贴”或者“剽窃”获得奇高的点击率和评论数量时候,不能不表示气愤和鄙视!
笔者今天在自己的博客首页顶端也加了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特别声明,接着将对痴迷不悟者进行必要的围剿。